答:根据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财税「2002」29号文件规定,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、摩托车、游艇,售价超过原值的,按照4%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;售价未超过原值的,免征增值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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