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区地方税务局、直征局、外税分局、稽查局、象屿(火炬)分局筹备处,信息技术分局:
现将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[2004]140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转发给你们,并补充通知如下,请一并贯彻执行。
各基层局要迅速将文件传达到征管一线,领会精神,准确把握,并对停产企业进行全面清理,对于涉及到的企业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。有关房产税减免业务,今年已审批的仍按原审批意见执行,未审批的按《通知》精神执行。
二○○四年九月二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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