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花椒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
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3号 2011.6.2
现将花椒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:
花椒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%的税率征收增值税。
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开始执行。
特此公告。
网友17928330点评 ——
花椒油的错,还是皂脚的错?
今天总局又出了一个公告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花椒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》,哈哈立即发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。我统计了下2009年1月以来的行文,发现此类货物适用税率类行文的标题居然有三种表述:适用增值税税率、增值税适用税率、适用税率。如果算上各省市,那么至少还有一种:增值税税率。
请看: 序号 文件名 发文日期 文号 表述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花椒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2011-6-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[2011]第33号 增值税适用税率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2011-3-1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 适用增值税税率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姜
行文的规范性很重要。那种表述最规范?我觉得从语法角度看,应该是“增值税适用税率”。自2010.7.27起,后来的四个公告有三个采取了这种说法,也许总局一直在努力,但愿皂脚只是一个小小的错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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