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《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》[三][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]的公告
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2016-5-1
按照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[2016]43号)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,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对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财产与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》(2015年第1号)中《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》(三)(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)及填表说明进行了修改(详见附件),现予发布。
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特此公告。
相关附件:
《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》(三)(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)及填表说明
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
2016年5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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